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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陽縣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關于印發《云陽縣體育運動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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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道),縣屬各部門、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縣屬各單項體育協會(俱樂部):
《云陽縣體育運動獎勵辦法》經2025年9月23日云陽縣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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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陽縣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云陽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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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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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陽縣體育運動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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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云陽競技體育水平,激勵體育運動員、教練員早出成績、快出成績,加快云陽高水平運動員隊伍建設,更好地塑造云陽形象,帶動全縣體育事業全面發展,提高全縣人民的身體素質。根據重慶市體育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參加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的通知》(渝體〔2023〕415號)精神,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二條? 以下人員適用本辦法:
(一)云陽輸送或代表云陽參賽,在世界、全國性及市級比賽(注:比賽須由市級及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舉辦,不含行業體協單項體育賽事)中獲得優良名次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與輸送單位;
(二)入選國家專業隊集訓隊員;
(三)入選國家專業隊正式隊員。
第三章? 獎勵方式
第三條? 獎勵方式分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條? 精神獎勵是指在奧運會、全運會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集體和個人,對符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有關要求的,分別給予記大功、記功、嘉獎等不同等次的非貨幣性獎勵(具體標準見附件)。
第五條? 對于在奧運會、全運會比賽中獲得賽會相應名次的云陽輸送運動員及其主要教練員,縣文化旅游委將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優先推薦申報“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青年五四獎章”等評選對象,以進一步表彰運動員及教練員為云陽縣體育事業作出的突出貢獻。
第六條? 物質獎勵是指對在重大體育比賽中取得相應成績給予的貨幣性獎勵。
(一)獲奧運會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獎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二)獲全運會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三)獲亞運會、世界錦標賽和世界杯賽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獎20萬元、10萬元、5萬元。
(四)獲亞錦賽、亞洲杯賽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獎5萬元、2萬元、1萬元。
(五)獲全國青年運動會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獎3萬元、2萬元、1萬元。
(六)獲全國U系列冠軍賽和錦標賽、市運會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獎2萬元、1萬元、0.5萬元。
(七)獲市錦標賽、冠軍賽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獎0.3萬元、0.2萬元、0.1萬元。
(八)集體項目(五人以上集體項目)按以上對應獎項獎金4倍金額計算,獎勵該集體。如不是整隊代表云陽參賽,則按實際云陽輸送運動員人數占整隊人數比例進行獎勵。
(九)入選國家專業隊集訓隊員獎勵0.2萬元;入選國家專業隊正式隊員獎勵0.5萬元。
(十)以上獎金以獎勵運動員為主,相關基層教練員和輸送單位視其貢獻大小適當在運動員所獲得相應名次獎金的總額中分配一定比例(運動員占40%,在訓教練員占30%,輸送單位占20%,基層教練員占10%);全運會群眾體育項目按專業組比賽標準獎金總額的30%計發。
運動員在統計年度中多次獲獎,則只按所獲最高等級標準發放獎勵,本辦法中獎勵均按稅前核發,獲獎運動員所獲得獎金需依法納稅。
第四章? 申報程序及事后評價
第七條? 每年12月份獲獎人員或單位憑獲獎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到縣文化旅游委填表審驗,然后由縣文化旅游委上報縣政府審核。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獎勵條款核準獎勵等次,對獲獎人員進行獎勵。
第九條 ?建立事后績效評價制度,由縣文化旅游委牽頭,聯合縣財政局、縣人力社保局等部門,定期開展獎勵效果事后評價,形成書面評價報告。評價報告作為調整獎勵標準、獎勵范圍的核心依據,確保政策持續契合云陽縣體育發展需求。
第五章? 獎金來源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體育運動獎勵資金納入縣財政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體育項目按照重慶市體育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參加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的通知》(渝體〔2023〕415號)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25年11月15日施行。本辦法施行后,原設立的體育運動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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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精神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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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種類 |
個人或集體 |
獎勵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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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大功 |
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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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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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功 |
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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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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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
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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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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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體育系統通報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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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縣運動員在奧運會、全運會上獲得優異成績作出貢獻的有關個人或集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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